党校函授学历和待遇问题的相关规定
关于党校函授本科、专科的学历和待遇问题,中央和省委早已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个别地方和单位对党校毕业学员的待遇,没有按规定执行。为此需重申有关规定,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一九九五年,《中共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11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在办好主体班次的前提下,可办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与党校职能相应的函授教育。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函授教育学历。”
二、一九九六年,《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豫发[1996]9号)也规定:“党校按照中央、省委和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规定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班次(包括研究生班、本科班、大专班和函授班),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党校学历在干部任职、公务员考评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报考国民教育系列高一层次学历教育等方面,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同等待遇。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委、省人事厅、省委党校要根据中央、省委和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重新对党校系统学制二年以上的招生、学制、管理、发证、待遇等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同年十月,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党校二年制以上学历班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组通字[1996]第51号),文中再次重申:“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党校授予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并经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验印的《河南省党校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获得党校二年制以上学历班次毕业证书的学员,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作为干部任职、公务员考评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及报考国民教育系列高一层次学历教育等方面的学历依据。”
三、2000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0]10号)第三十条规定:“中央党校函授教育要参照成人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结合党校干部教育的特点,严格把握招生、教学、考试等环节,进一步搞好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员学完规定课程,并经过以中央党校为主体,吸收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参与组织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省级党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教育、党校等部门解决有关学历问题。
按照上述规定,凡经省委或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举办的党校本科班、大专班、中专班,通过正式统考录取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党校发给毕业证书,并分别享受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有关待遇。
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