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检验认识述要
王孔雀
内容提要:真理的标准,既有总体性、宏观性、根本性、最终性和最高性,又有具体性、微观性、层次性、环节性和类别性;既有绝对性和唯一性,又有相对性和多样性。只有将实践检验进一步区分为事实检验和价值检验,坚持两者的辩证统一,才能保证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检验观既建立在唯物论的基础上,又充满唯物辩证法的理论色彩,从而既与唯心主义,又与形而上学的真理检验观区别开来。
关键词:认识标准 实践检验 辨证过程
作者简介:王孔雀,女,1964年5月生,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认识论和人学理论。
进入新世纪以来,学术界对认识(真理)的检验的研究不断深入。人们就真理标准的复杂性、认识检验的具体过程、实践标准与价值标准的内在统一、实践问题的唯一性等主要问题展开理性思考,提出诸多真知灼见,值得我们重视。
一、对实践标准的有关反思
作为人脑对于客观事物正确反映的真理,既有客观性和全面性,又有层次性和多面性;既有绝对性和不变性,又有相对性和可交性。作为真理的标准,既有总体性、宏观性、根本性、最终性和最高性,又有具体性、微观性、层次性、环节性和类别性;既有绝对性和唯一性,又有相对性和多样性。它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是唯一性和多样性的统一。从总体上、宏观上和认识世界的根本目的上讲,实践标准具有最终性、唯一性、绝对性和确定性。但从具体的微观的层次和环节上讲,相对而言:实践是最终标准和实效标准;客观实际或事实是原型标准和对照标准;逻辑是思辩标准和论证标准;经验是中介标准和体验标准;科学是指导标准和预见标准;方针、政策、法纪、道德、合约等是指向标准和规范标准。另有学者认为,用单一的实践层级来检验理论,这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是不完全一致的。实践作为真理标准,在具体操作中必然要求助于元标准。元标准的内容是综合的,贯穿着实践的全面性、系统性和辩证性。根据真理的规定和真理标准之间的一致性原则,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实践层级结构的分析方法,以及根据实践—认识—实践的辩证运动特点,元标准的内容是三个方面的统一。(1)理论在某一层级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有效性的大小;(2)理论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价值之人小,或理论作为工具意义的广泛性程度如何;(3) 理论必须合乎历史发展必然性。以上三者是相互关联的统一体,反映了实践标准最本质的特征和具体操作的需要。一方面,三者都是质的规定;另一方面,它又是量或程度的规定,从而使理论和实践之间可以比较,使理论与理论之间可以比较。也有学者认为,经典作家并没有把实践当成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他们只是把实践当成判断认识是否正确的唯一方法和途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有它产生的特定条件和来由,是后人过份强调实践方法的作用和意义所致。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因为这一客观标准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规律,体现了检验尺度的客观性与确定性原则,保持了与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世界观的一致性。还再有学者指出,当我们全面地系统地准确地理解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真理标准的论述后,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根本方法,人们的认识与认识对象及其本性是否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才是检验认识是否真理伪唯一标准。
二、实践对认识的检验是事实检验和价值检验的辩证统一
有的学者认为,传统的实践观的缺点是把实践检验认识的真理性仅仅理解为事实证明。其实检验认识真理性的过程既是求“真”又是求“善”的过程。认识真理性的检验和价值检验不是两个孤立的过程,而是一个统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实践证明是真理性认识的,同时就是有价值的认识,而在真理性认识指导下的实践是有价值的实践。在这一实践过程结束时,实践主体的需要得到满足,即实现了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认识真理性的检验和价值检验是一致的。另有学者认为,实践对真理的检验是事实检验和价值检验的辩证统一.只有将实践检验进一步区分为事实检验和价值检验,坚持两者的辩证统一,才能保证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检验观既建立在唯物论的基础上,又充满唯物辩证法的理论色彩,从而既与唯心主义,又与形而上学的真理检验观区别开来。事实检验和价值检验的辩证统一在于,事实检验是真理的外在尺度,价值检验是真理的内在尺度,只有两个尺度相统一,既合规律性,又合目的性;既经得起事实检验并被证明为真,又经得起价值检验并被证明为好的认识,才是真理,事实检验和价值检验具有相对同步性,具体地历史地统一于以全部人类为主体的正确的理论性的社会实践。也有学者认为,关于真理的检验标准.我们应在毫不动摇地坚持实践标准这个基本的前题下,又要对它做深入理解,既不能把实践检验标准外在化,也不能使之简单化,而要把真理的标准系统化。这个系统大致可分为几个层次:在真理作为观念的意义上,它要与客体相一致,因而观念与客体是否一致,就是标准之一,这是真理标准系统的基本层次,是由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在真理作为思想形式的意义上,它应该以恰当的形式表达自身的内容,因而思想形式是否符合思维逻辑的恰当性和明晰性是不可缺少的标准之一;在真理作为人类认识一一实践活动的整体性范畴的意义上,它必须体现人的价值追求,因而是否具有价值功能也是标准之一,这是真理标准系统中的高级层次,是由人类认识一实践活动的任务所决定的。这三个层次的发生和依次跃迁,是必然的,并且归根到底离不开实践。还有学者认为,所谓实践检验认识无非是看实践的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而这种实践的成功和失败,只能相对于主体的价值尺度而言,离开了主体的价值尺度,就无所谓实践的成败。价值尺度影响、制约和规定着主体对实践标准的选择、评估和坚持.所以,实践标准内含着价值标准或尺度。
三、实践检验认识是复杂的过程
以实践一认识活动为中介的主客体统一关系是实践、生产力、人民利益三者作为一个检验真理的完整系统的哲学前提。主体从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出发,通过实践一认识活动去认识和改造客体,从而使客体为主体的利益和愿望服务。在这个完整的过程中,主体将关于客体的真理性认识转化为改造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生产力。因此,主体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只有在以实践作为根本手段、以生产力为客观尺度、以人民利益为价值尺度的完整系统中,才能得到完整准确的检验。不以实践为根本手段,就会倒退到唯心主义抽象思辩的泥潭中,或者停留在旧唯物主义的经验直观的水平上;不以生产力为客观尺度,就会无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忽视或无法抓住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甚至走向教条主义,以经典著作、领袖言论作为检验真理的依据,割裂理论和实践的有机联系;不以人民利益为价值尺度,那么,无论实践、真理还是生产力,都会丧失正确的目的、方向和归宿,就可能以极端个人或特权私利作为价值尺度,从而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相违背,与人民群众的利益与愿望相对立。最终走向失败和没落。另有学者认为,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并不在于达到真理的过程之外,它本身就是达到具体真理的统一过程中的一个方面,一个环节。真理的产生与对真理的检验这两个过程在认识中并不是截然分开,而是处于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同一的辩证状态。这种性质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中更为明显地表现出来。这就是离开实践检验,概念运动的正确性就不能保证,上升就不能实现,具体真理也不会产生出来。具体真理的产生,对真理的检验与理论的客观化在实际的认识活动中是辩证统一的。这一统一是以实践为基础和中介,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概念活动过程中得以实现的。当然,说具体真理在其产生过程中就开始接受实践检验,并不捧斥具体真理在产生后实践对它的继续检验.也有学者认为,一个完整的检验过程通常包括几个依次进行,前后衔接的检验阶段,即评选阶段、逻辑推演阶段和付诸实践阶段。实践固然是检验过程中最主要和最根本的方法,但不是检验的全过程,也不是检验的唯一方法。感性认知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理论框架方法渗透并贯穿于实践检验认识的过程中,这三种主观形式的检验方法是完成实践检验不可或缺的手段。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实践方法,实际上是以实践方法为核心和基础并由感性认知,理论框架和逻辑思维的检验方法参与的检验方法系统。还有学者探讨了实践检验认识的具体性和反复性,认为(1)实践检验具体性的第一个表现,是实践的结局是具体的,实践结局的具体范围,也就成为检验认识的范围,实践检验具体性的第二个表现,是实践结果的成败是具体的,即成败就是相对于某种具体目的而言的,而目的又总是和某种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实践检验具体性的第三个表现,是实践成败的因果联系是具体的。(2)实践检验认识的反复性,归根到底是由实践检验的具体性决定的。它有两种含义,一是性质、范围和水平相同的实践的多次重复,反复检验;二是更高水平、更大范围的实践多次重复,反复检验。即一个具体认识要经过基本相同的实践的反复检验,才能证明其真伪;而当它的真理性被证明之后,并不意味着实践检验的结束,还要不断地接受人类不断发展着的实践的检验。这是由于实践检验的普遍性只有在其反复性中才能表现出来,人们的实践和认识是不断发展的,客观事物具有质的多样性,以及实践具有阶段性造成的。
另外,不少学者还分析了检验过程中的理性和逻辑这一以往被忽视的问题。其中有的学者认为。以实践检验理论的真假是说理的,论证性的,而非武断的、超理性的、非逻辑的。检验真理时,必须解决证据问题和辩护形式问题,而且对论据的可靠性有特殊的认识论要求。主体只有通过对客观形态的实践结果的感知,进而达到对它的理解,并用语言把这种客观结果说出来,形成事实陈述,才获得了检验时可利用的证据。主体无法在客观实在形态的实践结果与语言符号形态的理论之间直接进行对比.被我们说出来的实践结果,即事实陈述,已不再是绝对客观的了,它不仅表现为语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渗透了我们的“先入之见”。另有学者认为,实践检验真理的具体过程要通过这样两个环节:首先,从已获得的认识中尽量引入有关事实结论,这是一个逻辑演绎的过程。其次。验证这些事实结论的正确性。并认为对一个认识真理量的分析,有可能建立一个理想的数学基础模型,使分析的过程条理化,公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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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石义斌、王路军·实践、 生产力、 人民利益:一个检验真理的完整系统【J】.甘肃社会科学2002,(4): 2-4. (责任编校 黄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