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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主义的危机(节选)

作者:R. H.希尔顿

 

  一、晚期中世纪西欧社会制度经历着危机这一观点早在1931年就由马克·布洛克在他的《法兰西乡村史的原始特征》一书中提出来了①。从1949年爱德华·佩罗亚在《教科文年鉴》上写“十四世纪的危机”②的时候起,这一概念作为说明封建制度历史的一个阶段的手殴,其效用已获公认。但具体解释有很大不同。对某些人来说,这似乎是生产因素失调而产生的危机。人口锐减这一现象(继之以低谷价为特征的农业萧条),在1935年就已由威廉·阿贝尔作为最基本的要素提了出来。③这一观点或其变种,此后一直成为流行的正统,对此,布伦纳教授不过是最近的批评者而已。④其他的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虽不怀疑佩罗亚、波斯坦等人提醒人们注意的人口,货币和危机的其他方面的重要性,但却认为这种危机乃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危机。这首先是由莫里斯·多布在他的《资本主义发展之研究》⑤一书中所概述的一种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它曾在美国杂志《科学与社会》上进一步探讨,并且作为对“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⑥的讨论而闻名。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所写的最新之作乃是吉·布瓦的《封建主义的危机》,这是一部基于详细的经验探索的对理论问题的精心之作。⑦

  当然,大约从1930年以来,关于一种社会制度总危机的概念,总是萦回在历史家的脑海里。许多人相信、担心或者希望各种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都是一个总危机的组成部分,资本主义文明不会从这种危机中得到恢复。这种看法多少有些启示,而根据这种启示,则这种对当代危机的看法,就跟对晚期中世纪欧洲的某些方面的见解颇为类似。然而,正如我们现在所了解的,牢固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通过改造具有颇大的生存能力。就定义来说,所谓危机就是社会机体和自然机体的历史中的转折点。有机体可能会死,也可能多少完整地生存下去,或者在经历了很多变化使它能够适应变化着的环境之后,再生存下去。在十四、十五世纪第一次危机之后,封建主义接着就有一段漫长而坎坷的历史,其结束年代有各种说法——1640年、1789年和1917年。如果这种社会制度的第一次危机并没有以其崩溃而告终,那么我们也不必硬说这种危机并没有发生。

  注释1:

  ①马克·布洛克:《法兰西乡村史的原始特征》(奥斯陆,1931年),第3章《十四和十五世纪危机以前的庄园》。

  ②爱德华·佩罗亚:《契约经济的起源:十四世纪的危机》,见《教科文年鉴》,第4期 (1949年)。

  ③威廉·阿贝尔:《农业危机和农业状况》(柏林,1935年,第2版,汉堡,1966年),译成法文的书名是《十三至二十世纪欧洲的农业危机》 (巴黎,1974年)。

  ④罗伯特·布伦纳:《前工业欧洲农村的阶级结构和经济发展》,见《过去与现在》第70号 (1976年2月),第30—75页。在这篇文章中,我不是针对布伦纳教授的主张而发言,也不是针对批评他的人。但是应当说清楚,我虽同意布伦纳教授强调社会关系在封建社会的演进中所起的全部决定性作用,但同时我认为有许多复杂的情况他并没有谈到。

  ⑤莫里斯·多布:《资本主义发展的研究》 (伦敦,1946年)。

  ⑥《科学与社会》上刊载的辩论以《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伦敦,1976年)为标题重新出版。

  ⑦吉·布瓦:《封建主义的危机》 (巴黎,1976年。)

  二、如果我们要理智地讨论一种社会制度的某种危机或多种危机,那么不仅在拥有经验的资料的意义上,而且在一致同意该制度的定义的意义上来说,我们都必须了解我们在谈论什么。我的意思并不是说仅仅描述其在任何既定时期的明显的轮廓,而是要阐明其基本结构的定义。在给予这种结构以定义之后,我们就必须确定它的内部动力是什么,如果它有的话。我之所以说“如果它有的话”,是因为,如所周知,有些历史学家认为中世纪的封建主义是一种静止的制度,它需要外力的刺激才能使它走向资本主义。还应该补充说,如果我们能够确定内部动力的话,那么我们也就能够确定这种动力是如何崩溃的①。

  对封建主义结构的分析必须从农业基础开始。在中世纪欧洲任何特定时期里,无论城市化的程度有多大,人口的绝大多数——百分之八十到九十——都是从事农业或畜牧业的;就人数来说,主要从事农业的人数大大超过了专门从事畜牧业的人数。所以在我们对结构的分析中,基本的生产单位要在农业中去寻找,或者最好在这种经济的混合经营部分去寻找。因为在中世纪所能达到的阶段上,农业生产如果没有最低限度的家畜数量是不可能进行的。因而我们正是要在农业基础内部去寻求封建生产方式的结构中的基本要素,它决定封建社会的健全、发展和衰亡不容置疑,整个中世纪农村经济的基础是农民家庭的持有地。无疑,按照流行的土地与劳动力的比例、地理条件、技术水平以及构成基本劳动力的家庭的特点来说,这种农民持有地的数量是有颇大的变动的。许多这样的问题特别是家庭结构问题,迄今仍在辩论中。当然,农民家庭持有地的数量在大部分时间内异常悬殊,即其一例。家庭农夫的基本核心是那些拥有足够的土地、工具和劳力来养活其家庭及其助手,维持这种个体经济的再生产并交纳地租的人。在这种家庭农夫的上面通常还有一些更加富裕的家庭——自由持有农、自由农(allodi- arii)等等。更加重要的是,每当出生率超过死亡率因而过剩的人口未被工业及城市的发展或战争所吸收时,在上述家庭农夫的下面就不可避免地有一批从农民主体中抛掷出来的、为数波动不定的小土地持有者。②

  勿须强调,正是这种农民经济的产品,或者更确切地说,农民家庭不能留作自用的那部分产品(无论是劳役、实物,或是货币)给贵族、教土、城市和国家的整个社会政治上层建筑提供了必要的支持。结果是这种上层建筑首先依赖农民家庭经济在任何既定时间对自然的关系。但这是一种变化着的关系。在一个时期内,特别是在十至十三世纪之间,从农民经济中成功地取得剩余产品,无疑是得益于某些技术改善。但总的看来,农业技术的改进没有人口增长得快。在技术停滞或发展缓慢的条件下,人口的增长甚至每年只有百分之O.5,在农民家庭经济范围内,唯一的解决办法,也只能是扩大耕地,向迄今尚未开发的地区发展。这就造成了主要的农民家庭持有地平均面积的减少,小持有地数量的增加,以及劳动生产力的几乎肯定的全面下降。假定大多数处于人口增长高峰的欧洲国家中存在着巨大的森林面积,农民经济向侧面发展就未必会造成情况的恶化。但是农民经济当然不能生存在一个社会真空中。法制上对这种经济自然发展的限制(如森林法)是起决定作用的。还有,缺少可以增产的技术发展也是社会决定的③。

  注释2:

  ①下面的分析发展了高桥幸八郎在《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第?2—73页所提出的意见。但也很受惠于上引布瓦的著作。

  ②参看R.H.希尔顿:《中世纪农民中间财产不均的原因》,见《农民研究》,第5期(1978~)

  ③R.H.希尔顿: 《封建社会的地租和资本构成》,见《第二次国际经济史会议: 普罗温斯的阿亨》, 1962年,两卷本,卷Ⅱ(巴黎,1965年),第31—68页,M.M.波斯坦: 《中世纪农业的投资》,见《经济史》,第27期(1967年)。

  三、农民家庭经济进入人口增加和生活穷困这一自杀循环的致命倾向能够回答我们的历史问题吗?某些历史学家一直是这样想的,而且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农民经济史的这一特点。但是如果我们要分析的不是自给自足的“农民经济” (它可能从来就没有存在过),而是中世纪的封建经济,那么,我们便必须考虑社会结构中的其他因素。毕竟,农民的家庭经济是不完备的。拥有家庭成员劳动力的个人持有的耕地从来就不是经济上自给自足的单位。这不仅是因为有许多产品必须从外部取得(如盐、金属制品等),而且因为它为了生存就要依赖其宅地和耕地之外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如草地,牧场,作为燃料和建筑用的森林和泥炭,取自采石地的石头,以及渔业,所有这些一般都非个人所能专有。邻舍之间的互相帮助也许已很少涉及共耕制,然而一般却有必要使用其他家庭的小儿子的全部劳动来补充自己家庭劳动力之不足,更不必说农忙时特别是翻晒干草和收割时的短期补充劳动了。取得这些额外资源是由农村结构中的另外的成份经手组织的,在一个时期是由个体家庭之上的成份即农村公社来经手组织的。

  农村公社或小村落公社在其集体活动的范围内和对上述资源的支配上,当然差异颇大。紧密结合的共耕地农业公社,要比小村落或分散的畜牧业者拥有较大的集体力量和责任,但是在最低的组织水平上对非个人专有的资源某种程度的集体利用,必须加以组织。还有,当人们考虑到农民为一方和其他社会阶级(且不说国家和教会机构)为另一方的关系时,和外面打交道的通常是农村或其他地方公社的代表(一般是比较富裕的家长),而非个体农民。

  农民的家庭经济早在十一世纪就被琅城的主教看作是这样的经济,没有它“自由人[指贵族)就不能生存”,①而迟至十五世纪,一位匿名诗人还承认这种经济“养活了人类”,②因而我们考虑农民的家庭经济时,显而易见,这种经济正是我们解释封建主义的动力所必要的。此外,既已了解就可用资源来说,农民家庭经济的那种人口增殖倾向,因而这种经济又是我们解释封建经济的弱点所必要的。在这种结构的较高水平上,同样明显的是,农民公社那种依靠地方上层之牢固的结合,或者相反,这些公社之解体,都是我们从较广的范围对这种基于农民的社会秩序进行分析之必要的特征。然而,个体家庭经济以及由农村公社所代表的这种社会经济单位,当然并非封建主义所独有。它们也是封建主义以前和以后其他社会形态的组成部份。尽管在描述封建主义的动力时,它们是必要的要素,然而它们本身却并不是充分的。

  注释3:

  ①琅城的阿达尔伯罗: 《王者罗伯特之歌》,法文译本见乔治·杜比编: 《一千年》 (巴黎, 1967年),第71——75页。

  ②《祝贺农业成功》,W.W.斯克特编(早期英文文献协会丛书,旧编,卷30, Ailt, 1867年),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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