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度和制度创新
陈敏昭
[摘要]制度是人类集体需要的产物,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制度创新是制度主体的积极性、制度客体所处的地位状态以及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制度创新若成功则为创新者带来超额利润、稳固的权力、巨大的声望和社会持续进步与繁荣;若失败则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客体既是主体影响的对象,同时也是影响与限制了主体的制度选择空间。
[关键词]制度创新主体客体博弈
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阶段,特别是国营企业的改革是我们的中心议题,许多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做了大量探索和实践,如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制、租赁制,一直到股份制。实际上我国的的改革自始至终都是一种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指的是制度主体的积极性或动力、制度客体所处的地位状态即可接受的程度以及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即:一种博弈过程。
一、如何认识制度创新主体
制度是人类集体需要的产物,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卢梭看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时不处在枷锁之中,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向强力的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当人们面临种种生存障碍时他们就进行协作,但是在协作中如何用集体力量保障每个人的人身和财富安全,又使每一个人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只不过在服从自己并且仍然象以往那样自由。这需要一种结合的形式,这种形式便是社会公约,即制度。而制度代表着一种权力,即监督或惩罚的权力,这就是制度的悖论:人们需要制度来保障自由与财富,又要用制度来约束自己。阿罗(经济学家)的不可能性定理证明任何投票规则都不会使社会达到完全的一致。在有强者存在的地方,制度的权力就不会导致卢梭的理想境界的出现。罗素指出,人是有权力欲的,这种权力欲有些人表现的比较明显,有些人比较隐忍,由此,人也分为领袖和追随者,而权力的分配从来都是不平均的。但是罗素又说,没有人绝对喜欢权力。权力分为组织的权力和个人的权力。
人们进行制度创新的禀赋和动机有时并不相同,即使相同其程度也不相同。所以,领袖、有权力的、占主导地位的人或人群就成为制度创新的主体。其创新的动机是利益的诱惑和偏好。利益指政治家的权力欲的满足、企业家对利润的贪求、团体领袖对自己地位的巩固等。利益诱惑是一个不竭的社会前进的动力,促使人们拼命去追求。这源于人类生存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享受的需要。它影响制度创新的强度,这种强度取决于制度创新主体对创新成本与收益的分析。由于制度创新很容易被模仿和极大的外部性,并且不确定因素太多(如对形势的估计的变化,潜在竞争者的存在)所以制度创新的风险远远大于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主体不仅有被剥夺权力的可能,更有可能丧失生命。所以,创新者要有足够的勇气和非常大的收益或超额收益,才能诱使他们进行创新。制度创新主体有惰性,这是因为制度一经确定下来,除了做一些微小的调整外,其核心内容是基本保持不变的,至少维持三、五十年。而制度一旦创新成功,则可以为创新者个人、企业和国家带来超额利润、稳固的权力、巨大的声望和社会持续进步与繁荣。而偏好则决定了创新的路径和方式,即采用什么样的态度、选择什么样的方案去实施。另外,最关键的是创新主体必须能承受或承担这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所以,运用界定产权、法律保护、剩余索取权的给予等刺激制度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完善制度创新主体的选择机制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二、客观认识制度创新客体
制度客体指制度创新的环境(知识基础和技术进步等)、涉及的人群及其规模(大集团还是小集团)。他们既是制度创新主体影响的对象,同时他们又影响着创新主体可选择的制度空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制度创新客体及其影响因素:①知识基础。知识基础包括旧的制度、意识形态、人类知识的积累水平等。一般而言,制度是一个渐进的和积累的过程,因此,制度创新不能跳跃。这里有旧制度的惯性、意识形态的束缚、人类知识的局限等。人类知识是新制度的基础,旧制度是在人类知识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有了新的人类知识的产生,新制度才有产生的基础和条件。如果硬性套用或从外部移入,那么就会造成不是新制度无法运作就是被迫改造。而新制度失败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意识形态的固化作用。因为意识形态是在原有的生产力、知识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保证集团的认同性,节约交易费用。这也可以从人是社会人,他们具有安全感、归属感等推知。新制度对旧意识形态的冲击改变了原有的东西,增大了交易费用,增加了学习成本,导致人们不愿意负担这种额外成本,因而新制度的采用、推广等都会受到阻碍。②技术进步。技术进步与制度创新是一种互动关系,即二者既相互推动,又相互制约。当一个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较快时,它能够推动社会制度的更新与进步;同样,新制度能够促使科学技术加快发展。相反旧制度束缚科学技术的发展。一般而言,仍然是科学技术居于主导地位。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发展导致人们在掌握运用新知识、新技术上的不均衡,最先掌握拥有新知识、新技术的人们的地位开始上升,其他人的地位则相对下降。在这期间,会有新的制度创新主体形成,技术带来的收益内在化,迫使既得利益者让出部分或全部利益,从而使生产关系发生变化。钱德勒认为,铁路技术变革使得企业规模扩大,专业经理地位上升,经理式资本主义企业出现。诺思指出,技术进步导致制度的变化。所以,技术进步对制度的影响是主动性的,通过收益内在化的诱惑和潜在竞争者的压力,会迫使制度创新主体不得不创新。③委托人的压迫。这里的委托人是指全体公民或企业股东、董事、集团成员等。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按自己的利益要求行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代理人有自己的目标,存在道德风险,但是委托人的否决权和用脚投票都会使代理人改变初衷。当然这可能会阻碍制度创新。在代理人专权的情况下,会出现委托人愿意进行制度创新而代理人却不愿意的情况。这时委托人将会采用极端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情况下的制度创新将是革命性的,制度的变化亦将是跳跃性的。④人群的规模。在分权体制下人群规模与制度创新呈正比关系,而在集权体制下则呈反比关系。因为在分权体制下,人们的权力是平等的,是相互制约的关系。为了将收益内在化,他们能自由地选择制度创新,或有权力对现存制度提出批评并要求其改正,以增加自己的福利。当人群规模比较大时,人们之间的模仿、学习会减少制度创新的成本,促进创新的规模,人们可以形成较大的压力,促使制度创新主体进行制度创新。而在集权体制下,人们无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没有合理的正常的途径与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目标),没有收益内在化的动机,不能或不敢自由选择制度创新,没有提出批评的渠道。只有领袖和他的追随者能够获取制度创新的收益。这些人群规模越大,他们在现有制度下榨取的利益就越多,越能造成人们彼此之间的信息隔绝,使得旧制度更加稳固,新的制度与利益机制难以建立。所以,要形成好的制度创新客体,一是要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搞好教育以提高整个民族或团体的素质;二是要有民主的机制以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三要做好信息交流与沟通,达成共识;四是要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以技术进步促进制度的创新;五是重视示范效应和政府的推动。
三、制度创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互动关系
前面我们分别讨论了制度创新主体和客体,并分析了影响他们的因素。事实上,主体与客体互为条件和前提,已有许多文献证明他们之间是互动的关系,即制度创新主体以客体为基础,同时它又能动地作用于并改变原来的客体。新制度学派用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分析了供求双方的相互作用达到均衡的过程。在这里,制度创新主体为缺席的供给者,客体为制度的需求者,创新主体在提供制度时要发生成本,如调研、进行游说活动、冒失败甚至被杀头的风险,只要他估计收益大于成本就会进行制度创新。客体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购买制度。问题在于制度创新主体也是制度的需求者,客体也是供给者。新古典经济学假定生产者为了利己首先利他,而在制度供给者那里是首先利己然后利他。实际上问题要复杂的多,威廉姆森证明,小集团比大集团更有能力进行创新。
制度创新是制度创新主体与客体的一个博弈过程。博弈有三种:即正和博弈、零和博弈与负和博弈。制度创新由于主体与客体相互制约且新制度成为他们的环境约束,因而是一个动态的不确定的过程。制度创新最好是一次性就达到正和博弈,主体与客体博弈的收益之和大于零,这时制度创新的成功率大大提高。这不仅取决于主体的胆略、信息的掌握量、时机的把握状况,而且需要作为客体的人群的团结一致、知识基础条件的具备和技术的进步。经常的情况是主体的信息不完备,缺乏勇气和胆略,时机把握不准;作为客体的人群分成许多小团体,缺乏新知识、新思想与技术的准备,特别是对意识形态估计不足,这样,制度创新就会遇到许多困难,就可能出现零和博弈或负和博弈。不过,制度创新中可以进行多阶段的博弈,人们会不断地根据新掌握的信息和对方的策略而调整自己的行动,直至达到双赢的结果。也就是说,只要不被特殊情况中断,制度创新总能达到正和博弈。但是,具体的状况还要分集权和分权、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而定。因此,首先,对制度创新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要认识到它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其次,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足够的信息;再次,要设计一个或多个切实可行的方案;最后,要积极、认真地倾听客体的反映,争取得到客体的支持与回应。
[作者简介]陈敏昭,男,河南灵宝人。三门峡行政学院信息中心主任、经济学副教授。
2001.05初稿于北京大学燕园
2003.09.26 修改与三门峡上阳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