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关系问题的思考
黄春红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重新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强化,有力地推动了村民自治工作。我国广大农村掀起以“海选”方式为代表的村民直接民主选举村委会的热潮,使村民自治工作从试行转入全面推进,从一些地方走形式走过场进入到实际实施的新阶段。许多乡村出现了好的典型,取得了好的效果,积累了好的经验,使一些地方长期解决不了的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但也应该看到,在实际推进中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关系不顺是尤为突出的现实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一、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正确认识农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三个代表”;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实现人民主权;农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关系的实质是实行党政分开,使村党支部的领导寓于村民自治之中。
(一)实行村民自治,是“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
1、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生产力的发展既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同时也是在同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互动中实现的。就生产力自身而言,人在诸要素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最活跃的因素,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保证,就会激发出更大的热情。随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广大村民成为更加自主独立的主体,即上层建筑必须同经济基础相适应,而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形式就能够较好地适应这种要求。
2、符合我国农村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当今世界民主和民主化的潮流与开放中国广大农村二十年来逐步形成的自由平等观念和民主法制意识融为一体,构成当代我国农村进步文化的重要特征和显著标志。村民自治对改造传统农民的狭隘意识,培育农民的平等、民主和参与精神,提高农民整体素质,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3、反映了广大村民
的根本意志。实行村民自治,还民主权利于民,广大村民直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从而实现村民自己当家作主。
(二)实行村民自治,是实现“三个代表”的有效方式。
1、村民自治是在农村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及其表现形式,它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村民自治是农村由过去的生产靠计划、分配靠集体、干部靠任命转变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而使广大农民在政治上以平等的公民身份参与社会生活,享有同等的民主权利,使农民以前所未有的政治热情参政议政,运用他们的民主权利保障其经济利益。广大农民积极性的不断高涨,成为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的重要表现,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2、实行村民自治,推进农村社会生活民主,开展多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村民
自治使村民扩大了社会生活民主权利,自己参与、自己享受社会生活民主,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环境,努力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农村社会生活民主的扩大,提高了农民对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关心度,精神面貌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以极大的热情积极投入到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的各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创建模范村、文明村组、文明家庭、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小康示范户等活动,参加对所在村社会治安、社会秩序的综合治理,伸张正义,弘扬正气,扶正压邪,热爱集体。这些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了农民的思想境界,改变了农民的精神面貌,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和谐了人际关系,结成了农村社会成员之间新型的社会关系,这就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3、党的领导的实质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党
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现代社会政党的活动方式主要是用和平手段提出自己的方针政策,通过说服动员,赢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在选举中获胜,进而执掌政权,其核心是赢得民心。江泽民同志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与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不能赢得最广大群众的支持,就必然垮台。”实行村民自治,就是要使村党支部及党员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检验和挑选,然后才能获得自治的领导权;就是把党的群众路线从制度上加以固定,从机制上加以约束。这样有利于让农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有利于党的政策真正体现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使党组织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永远和人民群众融为一体,从而实现“三个代表”,使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因此,正确处理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必须以村民自治为基础,使村党支部的领导寓于村民自治之中。
二、以法律法规为媒介,明确规定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的关系,特别是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性质、职责权限、活动方式、活动内容等。
政党活动及党政关系法治化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必须对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及活动方式进行明确界定,使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与依法支持村民自治统一于法律法规之中。法律至少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一)村党支部的领导:在村民自治中,党的领导主要是加强思想政治领导,用马列主义教育广大农民,宣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政策领导,并不体现在党支部决定村级事务的决策权上,只要村民依法自治,就是实现了党的领导。
(二)村党支部的活动方式:村党支部要通过支部的组织活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广大村民团结在支部周围,形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多数派,成为贯彻党的农村自治政策和国家自治法律的中坚力量,对抗瓦解农村中家族、宗族、宗教等各种不健康势力。通过多数派在村民会议中投票决定村委会成员,决定村级重大事务,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实现村党支部对村民自治的领导。
(三)村党支部的活动内容:村党支部依法享有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利,使广大村民明白、掌握国家政策,动员村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村民自治。村党支部通过村务公开、村民理财小组、村务质询会等形式行使批评监督权;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罢免会议等形式行使村民决策权;通过依法推荐包括村支部书记在内的党员竞选村主任和村委成员,行使人事任免权;通过帮助村民制定《村民权利义务守则》、《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民委员会工作规章》、《村级组织的工作程序》等规章制度行使对村委会的间接领导权。
(四)禁止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行政干预:村党支部对村委会成员没有直接人事任免权,没有直接发号施令权;对村级事务没有直接决策权;对村民
自治没有包办代替权,即村党支部没有直接干涉村委会工作的权利。
三、适应村民自治的新形势,改进和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
现代社会政党的中心工作就是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持进而执掌政权。农村党支部要在村民自治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同样必须获得绝大多数村民的理解和认同。因此能否获得绝大多数村民的支持和拥护是在我国广大农村是否实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标志,是农村党支部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检验村党支部建设得失成败的主要标准。改进和加强村党支部建设至少要做以下几项工作:
(一)把村党支部和党员的先进性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1、在经济建设、致富奔小康中要体现出先进性。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也是农村党支部增强凝聚力和吸引力的物质基础。村党支部应紧紧抓住这个主题,按照市场的要求,立足于发挥本地优势,并使其同利用外部有利条件结合起来,选准致富路,组织和引导农民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积极大胆地闯市场,奔小康。当前,要以科技服务和信息服务为重点,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乡镇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促进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
2、在村民自治、依法办事方面要体现出先进性。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产生许多利益摩擦和冲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讲,要靠民主和法制。因此,农村党支部必须切实尊重和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积极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同时,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增强村党支部和党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依法打击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坚决取缔各种邪教。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要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和各种恶势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3、在一心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要体现出先进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通过党员干部的实际行动来体现。对于农村党支部和党员来说,实践党的宗旨,很重要的就在于在工作中做到爱民、为民。爱民,就是要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的感情。作为共产党员,一定要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着眼于人民的思想,把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人民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判断是非、决定取舍的最高衡量标准,做到襟怀坦白,一心为公。为民,就是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凡是人民群众需要的,都应当是我们努力去做的。要关心群众生活,群众日子过得怎么样,有什么难处,需要哪些帮助,都应该装在心头,切实解决群众在衣、食、住、行、文化等方面的问题,使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社会主义的温暖,增强党的感召力。
(二)加强村支部班子建设。
1、积极推行“两推一选”的做法。“两推一选”亦称“公推直选”,或称“两票制”,就是在党支部换届选举或改选中,先由党员和群众通过投信任票的方式民主推荐候选人,在广泛酝酿的基础上,再在党内通过党员大会差额选举,直接选出党支部书记和委员。“两推一选”一般要经过“宣传动员和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当众演讲和民意测评——依法直选——程序报批”五个步骤,党组织只管资格审查和程序、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不再具体逐个挑选,而是交由群众自由挑选,这样村支部书记就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大大提高了村党支部的战斗力。
2、强化支部成员任职资格培训和岗位培训。要把党支部书记的培训
作为一项重要的素质工程来抓,将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结合起来,将党校培训及其他形式的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制定和完善培训
制度,实现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当前要突出抓好“三个代表”思想的学习和培训,树立“代表”意识,并以此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指南。特别要注意村支部书记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训,提高他们依法领导的自觉性,增强他们的政治鉴别能力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坚定党
的领导和带领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信心。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把村支部书记的培训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村支部书记通过各种途径接受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
(三)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党员发展责任制、公示制、责任追究制,严把党员队伍入口。坚决杜绝发展权利党员、人情党员、关系党员等不正常现象,防止拿原则做交易进而让投机分子及一些素质低的人混进党员队伍。同时,要从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地位的高度,特别重视并做好组织发展中优化党员机构工作和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把有知识、有能力、有奉献精神的农村青年团结在党团组织的周围,适时吸收进党员队伍;把那些确实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一心为群众办实事,竞选上的非党村主任,经过培养吸收到党内,充实壮大党的队伍。同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后备干部人才库,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使之真正成为农村“三个代表”的实践者,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一个党员一面旗”的先锋模范作用。
2、建立和完善党员淘汰机制,畅通出口。要依照党章以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坚决把那些丧失组织原则、入党动机不纯的人清除出党,以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要建立不合格党员的自然淘汰机制,建议对一些年龄大、文化水平低又难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党员通过实行荣誉党员制度进行自然淘汰;中央在农村实行党员定期登记注册制度,每五年进行一次,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后进行。每次登记注册之前,先由党员对照党章的要求,反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决定自己的去留。对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党组织要对其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重新认定其党员资格。这样既能使申请登记的党员受到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也能使不申请登记的党员体面地退出党组织。
(四)创新有利于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组织形式。
1、依法支持村党支部书记竞选村委会主任,实行“一肩挑”的模式。适应村民自治新形势,村党支部及全体党员要积极投身到村民自治中,鼓励动员村支书竞选村委会主任,实现领导角色的转变。实践表明:“一肩挑”既加强了党
的领导,又提高了村委会地位,有效地把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村委会的法人地位融为一体,使村民自治从根本上得到了保证。
2、依法推动两委干部交叉任职形式的实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增强党组织的控制力和领导能力,以更好地协调“两委”关系,保证党的领导的实现。两委干部交叉任职这种组织结构有利于党组织掌握和指导村委会的工作,加强对村民自治的领导。
(五)转变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方式。
1、要尽快由留恋过去“党选村干部”情结转变为面对“民选当家人”的现实。村委会直选以后,村党支部的“人事权”被选民拿了去,不少村支书产生了失落感和恋旧感,不少人对民主直选产生了这样那样的抵触情绪,不能心平气和地面对现实,甚至和新选上的村委干部一开始就关系紧张,这对农村整个工作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因此,农村党组织必须从思想深处真正认识“党选村干部”的弊端,尽快摆脱恋旧情结,在心理上、行动上主动面对“民选当家人”的现实。
2、要由过去里里外外一把手的行为模式尽快转变为依法责权定位的工作方法。首先,村党支部书记要尽快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对新任村委委员的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主动意识,应该给予支持。应该保障村委会行使掌管财产权和村办公司企业法人权等权利。其次,要责权定位,掌握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的领导方式。党
的领导主要应是在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重要性问题上实现自己更高层次的领导,这是当前农村党支部应积极探索和掌握的有所为之处;而把事务性、职能性、技术性的经济、社会、民间的事务管理,交给农村群众自治组织,这是农村党组织有所不为之处。
3、要由过去的行政监督工作方法转变为利用法律、制度的监督手段。首先,应能熟练地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有效监督。必须将有关法律细化、量化,建立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比如制定《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财务监督制度》、《村两委会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级组织之间工作程序》、《村民权利与义务守则》等,既方便了工作,又利于广大群众监督,使两委也便于自监、互监。其次,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民主监督的有效方式。比如推行《村民质询会议制度》,让群众有问题直接当面质询村干部,村干部当面答复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使村委决策前后的行为全程受到群众的直接监督。这种制度可以大大激发群众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也使村干部增加了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门峡市委党校 河南 三门峡 4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