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校对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的培养
王秀鹏
内容摘要:党校肩负培养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的重任,在培训中要有的放矢,针对性要强,最终达到使培训者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之目的
关键词:党校 领导干部 法治教育
作者简介:王秀鹏(1967-),男,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法学讲师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我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丰富和发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依法治国,必须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而以党校为基地,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培养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培养
各级党校是培训领导干部的重要基地,在对领导干部的培训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对领导干部加强法治观念教育是党校应承担的重要任务之一。近年来,党校在对领导干部进行法治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党校的法治培训,丰富了大多数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增强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但是,部分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仍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首先,部分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较低,影响本单位依法办事水平。到党校培训的领导干部大多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是单位的重要领导成员,培训之后会很提拔重用,主持一个单位的工作,在本单位的法治建设中起着关键的领导、组织、监督作用,他们法律素质的高低往往影响着本单位的依法办事水平。由于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较低,其单位依法办事水平就会受到较大的不良影响。
其次,部分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比较淡漠,长官意志突出。现阶段,我国党政领导干部中,绝大多数没有受过专业法律培训,可谓先天不足,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这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出了更高要求,而部分领导干部客观上忙于事务性工作,主观上不重视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素养远远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法律至上、依法办事的观念远未树立,实践中仍然习惯于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 ,影响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基于此,有必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法治观念教育。
再次,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培养,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需要。近年来,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其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些领导干部自己不注重提高法律素养,法治观念不强是导致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在具体工作中,部分领导干部的头脑中法治意识淡漠,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导致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屡禁不止。而实践证明通过党校法治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素养,树立法律至上观念,能够有效的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党校干部教育中必须把法治教育做为核心内容来抓,要以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为主要教学目标。为适应这一变化,党校的法治教育要紧跟时代步伐,转变教学的方法,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培养,以期达到予期目的。
二、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重在转变观念
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根本目的是让领导干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要使领导干部树立法治观念,应主要从以下几各方面着手:
首先,法律至上观念教育。对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的教育,着力点是培养领导干部的法律至上意识。法律至上观念教育,实质上是落实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落实宪法的基本规定,使领导干部树立法律至上观念,意义在于把法律规范落实到日常执法活动中。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法律的制定只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有了基本要素,并不意味着法治的建立,正如有了土地、材料及图纸,并不意味着房子已经建立一样。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条件之一。法律至上观念既可存在于法律之前,或法律诞生过程中,亦可存在于法律之后。一般说来,超前存在的法律至上观念常为社会精英阶层所拥有,社会公众需要进行教育灌输。①我们大多数领导干部法律至上观念的树立,也要通过教育和灌输。领导干部法律至上观念一旦树立起来,对于实现“良法”治国则能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从而大大加速我国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其次,法治社会主体教育。法治社会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换言之,人民群众是法治社会的主体而不是客体,不是法治的对象,这是和我们传统的观念相对立的。传统的等级观念把人分为造法之人和“法与法”之人两类。法律是作为主体的人(造法之人)造出来的约束作为客体的人(“法于法”之人)的工具,②它的哲学基础是对社会活动实践的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的否定,是和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根本对立的,这种观点,在哲学领域已经没有了市场,但是,在法律思想领域内,还没有根本改变,一些人(包括部分领导干部、政府工作人员和群众)还习惯地认为,法是用来治理老百姓的工具,仍然把人民群众作为法治的客体和法律惩治的对象。事实上,“主权在民”的现代法治观念不仅仅只适用资本主义社会,同样也适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广大群众是社会的主体而不是客体,法治不是统治人民群众的工具,而是实现有限政府、约束政府行为、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宝。党校对进修的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向领导干部阐明法治社会主体是人民群众,他们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政府应该如何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
再次,规范法治行为教育。依法行为就是按照法律的要求或者法律本意进行执法活动。行为是法律调节的最基本的对象,依法行为也是法治的基本要素。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其关键环节就在于依法行为。 法治行为虽然也是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相配套的制度硬要素,但因其自身的活动性,使它成为连接法律与法治主体、表现法治观念与法治监督的关键所在。然而,在法律运行的实践中,往往是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并存,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主体行为与法律相契合。这就要求执法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严格依法办事,但是,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已制定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当法律法规有漏洞或者法律没有规定时,要求执法者要体察法律本意,善意执法,增强依法行为的责任感、道德感。 领导干部作为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领导,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实践中,在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依法行为观念建立了,可以起到影响一个地区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的作用。因此,党校在对领导干部的教育中,要强化他们依法行为的观念,使其在实际工作中,能真正落实依法行为。
第四,树立法治监督观念。监督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保障和必须要素,我们必须教育领导干部树立法治监督观念,自觉接受对他们手中权力的监督。这是因为,“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③“法治所治对象是什么?权也。人民依法治权的具体化,也就是依法治官。在非法治国家或社会中,法是官治民的手段;在法治国家或社会中,法是民治官的工具。这里当然没有法只治官而不治民的意思,但治官无疑是首要的,它关乎治民治得好与不好、当与不当。不求官之治,而求民之治,乃法治中舍本而逐末也。”④这里的“治权”观,即是法治监督。现代法治观认为,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党校要教育我们的领导干部树立这一观念,即:他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为防止权力异化,成为腐败的工具,必须对他们手中的权力加以监督,促使它沿着良性的方向前进,使权力为人民福祉而存在而行使,从而使权力行使的过程成为一个责任的过程。
三、转变思路、更新方法,精心组织实施法治教育
领导干部到党校学习,时间一般都在几个月,在此期间,要学习的内容一般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市场经济知识,法治建设等内容 ,可以说在有限的时间内,要学习很多知识,所以法治教育的时间也就很有限,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里,让他们学到急需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树立法治观念,是党校教育必须认真考虑的重要课题。本人认为,要做好这项工作,党校的教学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教学的目的要明确。党校的法治教育目的,既不同于大学法学院,也不同于普法教育,领导干部一般都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他们到党校来学习,不是为了研究法律,也不是要从事专职法律工作。所以党校法治教育的目的,简而言之,是培养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帮助他们确立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并通过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党政机关形成依法办事的风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早日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其次,教学内容要科学。由于法治建设的内容十分丰富,中国三代领导人的法治思想,党的关于法治方面的决议,我国法学家关于法治建设的研究成就,西方的法治思想与实践等,还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大量法律法规,都是可以教学的内容。就需要教师认真选择讲授的内容,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教学内容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教学的效果。
再次,教学方法要得当。到党校学习的领导干部,绝大部分文化水平比较高,工作能力比较强,成绩比较突出,既有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我们党校教师与他们相比较,在实践经验方面没有他们丰富,可以说是先天不足,我们的长项是专业从事理论研究,能够从理论高度上系统把握自己教授的内容,这是我们的长处。但是,如果把握不好,往往会形成在课堂上空洞说教的情形,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所以,党校教师要多搞调研,掌握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使教学内容翔实,并用案例教学,使理论教育同实践相结合,也可以使用多媒体教学,使课堂教育生动活泼,提高领导干部的学习兴趣。另外,利用中央党校多媒体体远程教学 ,邀请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来授课,均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参考资料:
(1)、 徐显明《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J]载于《法学》1998年十期 第 17---21页
(2)、 焦锦淼主编《WTO与中国文化》 [M] 河南人民出版社 2001年8月 第116页
(3)、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30页。
(4) 、卓泽渊《以身作则:法治对官员的要求》,[N]载1999年6月24日《法制日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