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八大观念误区
陈芳芳
内容摘要: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着法治万能论、全盘西化论、治民论、无党论、程序无用论、法治无能论以及宪政无为论等观念误区。这些观念误区影响了法治的实效,制约了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关键词: 法治建设 观念 误区
作者简介:陈芳芳,(1968-),女,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法学讲师,主要研究行政法
目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逐步形成、国民法治意识的日渐觉醒,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法治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错误的观念,影响着法治的实效,制约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1、法治万能论。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西方国家的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但不少人因此对法治寄予过高期望,认为法治是灵丹妙药,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包括违法、犯罪、腐败现象等。其实法治的作用是有限的,即使一个国家具备了健全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体制、完善的监督机制以及坚实的法治基础,法治的实效也不可能如人们想象的那样理想。原因有以下几个:首先,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之间存在冲突,如自由与秩序、正义与人权、正义与秩序等均不同程度存在着冲突。其次,法律的内容具有滞后性、保守性、僵化性。为了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制订出来的法律法规往往多年不变,这必然会与不断变化着的社会实践相脱节,甚至制约新事物的发展。第三,法律的语言具有不确定性。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条文,执法者会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执法者又会按照不同的理解去执行实施。执法结果偏离立法意图在所难免。最后,法律的运行离不开人的操作。立法需要人,执法需要人,司法需要人,法律监督也需要人,而人的介入会影响法治的实效。因此,法治有其本身的局限性,永远不可能万能。这就要求我们一手抓法治的同时,必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只有德法并治,才会产生理想的效果。
2、全盘西化论。由于我国社会传统法治文化资源相对贫乏,法治化的主要途径是创造性移植部分西方法律,因而有不少人误认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就是要全盘西化,言法治必西方。其实,创造性移植部分西方法律并不等于照搬西方。因为在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中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的剧烈冲突。首先,中西方政治体制差异很大,西方奉行的是多党制,三权分立制衡制,文官军队中立化等政治制度;而我国则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政治协商制以及党管干部、党领导军队等政治制度。其次,中西方经济基础截然不同。西方市场经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我国的市场经济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最后,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伦理基础尖锐对立。西方法治文化建立在对人性的不信任和对权力的警惕之上。它认为人之初,性本恶,主张制约公共权力;我国法治文化伦理基础则建立在对人性的信任和对权力的极度崇拜之上。中西方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剧烈冲突,不但给移植西方法律增加了难度,而且决定了中国法治绝不可能全盘西化。我们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创造性地借鉴西方的法治经验,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
3、治民论。由于受传统封建法治文化思想的影响,有不少人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制订出来整治百姓、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因此,少数领导干部在执法过程中,从官本位出发,大搞官僚作风、特权主义,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工作方式粗暴简单,肆意违法;而老百姓受此影响对法治的态度表现冷漠,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高,甚至暴力抗法。治民论的观点严重制约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是十分有害的。其实,现代法治的实质是制约公共权力和保障人权,它主张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规范,从而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转变法律治民的观念,抓住法律治民权的实质,树立起正确的权力价值观,法治建设才会有进步。
4、无党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因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实现法治的前提。但是由于目前党内存在着某些不良现象,少数人对党领导法治的能力缺乏信心,甚至产生一些偏激的观念,认为要实现法治,就不能坚持党的领导,要坚持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这种把党的领导与法治对立起来的无党论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一方面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新中国的历史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也就是新中国的历史,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另一方面我国的实际国情决定了中国要实现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生产力水平低下、法治文化资源相对贫乏、国民法治意识淡薄,这些都会成为我国法治发展的制约因素,而唯一的优势是我们拥有一个强大的政党,它对广大人民具有巨大的凝聚力、向心力、拥有强大的政府、具有先进完备的舆论工具和五十年丰富的执政经验,理所当然地成为依法治国的倡导者、推进者、思想引导者及实践者,完全具备领导我国法治建设的能力,。因此,无党论的法治观,不但与法治无益,而且会阻碍我国法治的发展。
5、法治无能论。二十年来,我国在立法建制上成果显著,但由于种种原因,法治的实效并不理想,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督乏力等问题。因此,有 不少人对法治的作用表示怀疑,认为法制没有 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能力,主张放弃法治。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的看法,建立法治国家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西方国家几百年法治经验的总结,法治优于人治,这是不容置疑的问题。一方面,我国实现法治的基础比较薄弱,客观存在的制约因素较多:首先,传统法文化的某些内容深入而广泛地阻碍着我国现代法治的实施。实质上传统法文化的部分内容和现代法治的要求基本上是相对立的,前者主张“和”为贵,“忍”为上,有厌诉心理,后者则主张扬个人权利,提倡诉讼;前者认为情理大于国法,后者则主张法律至上;前者提倡等级制度、义气观念、清官心理等,后者则不予认同。两者巨大的差异使现代法治的实施遭到某些传统文化的强烈抵制和侵蚀。其次,利益主体多元化尚未形成合理格局,延缓了法治化的步伐。公民个人利益主体尚未完全形成,具体表现为写在法律条文中的公民个人基本权利很多,但是实际生活中能够实现的较少;由于政府经济职能转变滞后,造成企业与政府之间千丝万缕的畸形关系,企业利益主体远未达到独立自主的程度;同时,国家社会利益主体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谋私问题。这些都会阻碍法制化的进程,影响到法治的实效。最后,体制改革滞后以及党内存在的某些不良现象也成了制约我国法治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法治实效不明显有其内在的客观的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中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并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法律的运行提供经济基础;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及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为法律的运行创造了政治基础;传统文化中诸如民本思想、尊民思想等的积淀继承和现代多元化的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建设以及四个五年普法活动的展开大大提高了国民的法律素质,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奠定了思想文化基础。因此,我们必须辨证地客观地看待我国的法治建设,既有有利的条件,也有制约因素,只要查出问题,找准原因,对症下药,法治的良好效果一定会展现出来。
6、程序无用论。当前,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尤其是行政法治建设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表现在立法上就是制订法律时,实体的权利义务规定的较多,而程序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相对较少;表现在执法上,就是只要行政目的达到,按不按程序来无所谓。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程序无用论在作怪。受此影响立法机关一味忽视程序立法,执法机关工作方式粗暴简单,甚至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也给法制监督带来了不便。其实,行政行为程序化、依序行政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和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违反了程序就是违法行政。尤其加入WTO以后,司法机关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会越来越严格。因此,只有树立起正确的程序法制观,将执法程序化,程序法制化,依序行政,才能增强执法的透明度,便于全社会的监督,最终提高执法水平,这样既树立了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又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7、宪政无为论。宪法是民主的纲领和权利的宣言,宪政是民主政治的实施和权利的实现,是宪法的实际操作和运作。我国已经有一部较好的宪法,但是在国家和社会实际生活中,没有真正树立起宪法权威,全国人大应有的宪政权威没有完全到位,公民的宪法权利还缺乏法律保障,违宪行为往往得不到追究,甚至有人主张新权威主义,寄民主的希望于圣明的领袖和领袖集团。这是典型的宪政无为论。宪政无为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由于宪法秩序尚未完全确立,腐败现象丛生,少数人利用特权扭曲社会主义市场规则,使公平竞争的原则受到破坏,从根本上违反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导致经济秩序紊乱。小法冲击大法、规章冲击法规、法规冲击法律的现象较多。至于新闻法、检举法等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立法难产,也多少反映立法决策者宪法意识薄弱。实际上,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最高权威,宪政是法治的灵魂。因此,我们要建立法治国家,当务之急是整顿宪法秩序,让宪政有所作为,这就要不断提高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把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多种问题提高到宪法原则上来认识和对待,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法律保障,是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
8、文化断层论。由于传统儒家文化的某些内容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截然对立,而且在实践中对我国法治的侵蚀比较严重,于是法治建设中便出现一种以偏盖全的错误观念,即认为传统儒家文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阻碍因素,对当前的法治建设有害无益,应警惕传统文化对法治的侵蚀,因而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存在着文化断层问题等等。文化断层论完全否定了传统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使法治建设与我国的历史文化相脱离,在实践上是十分有害的。而实际上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内容与现代法治的理念是统一的,经过创造性的转化之后可以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精神文化资源: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为至尊”、“以人为贵”等思想经转化后 能成为我国法治终极关怀的依据,比如黄宗羲提出的“人不仅是臣民,而且是能够自我实现的天民”等思想。其次,传统文化中隐含着朴素的自由平等思想,有助于法治的价值目标的确立。第三,传统文化对人德性的要求对法治并非毫无积极意义。尽管法治是他律的基本方式,但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充分的自律做保证,他律也会大打折扣。最后,传统文化提倡的仁、义、礼、智、信等,与现代法治的要求不但不矛盾,反而具有一定的契合性,经过转化以后 对我国法治的原则、价值准则以及法律的实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总之,传统儒家思想的某些内容经创造性转化后可以作为法治的文化资源。如果不立足于现实土壤,大力发掘传统文化中的丰富法治文化资源,而只一味地借鉴西方的法治文化,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前景未卜。
上述八种错误观念在法治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着,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正常进行。我们必须转变这些观念,才能依法治国,最终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