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海之鱼的宪法地位
刘大生
中南海的鱼归谁所有?大概在1917年,冯国璋身边一位姓李的“嬖人”对冯国璋说:“三海之鱼,自明清以来从未网罟过,如果打出卖给鱼商可值十万余元。”“成文规定,三海鱼鸟花草历来是皇帝总统私产。”于是,刚刚入主中南海的中华民国“大总统”冯国璋先生随即议价八万银元,卖给鱼商捕捞。①
明清的法律有没有对中南海的鱼做过明文规定,本人未做研究。但根据“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宪法”原则,别说是中南海的鱼,就是整个地球上的鱼,都归大明、大清的皇帝所有,那也不为过,也不违反当时的“宪法”。
到了民国时代,“总统”虽然也是一个“总而统治之”的最高领导人,但是在法律上,“总统”不过是民众的公仆,“总统”的办公地域不可能是“总统”的自留地,中南海的鱼也就不可能是“总统”的私产。
但是,那位拍冯国璋马屁的“嬖人”说中南海的鱼也是“总统”的私产,倒也不完全是胡说八道。因为在民国初年,国会基本是摆设,是花瓶,立法权实际上掌握在“总而统治之”的“总统”手上,“总统”就是法。于是,“总统”说“中南海的鱼归总统所有”,也就等于法律规定“中南海的鱼归总统所有”。
1911年11月3日(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清政府公布的《重大信条》(又称《十九信条》)第十五条规定:“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依国会之决议。”此后,在自称比清政府更进步的孙中山、袁世凯、蒋介石、某同志等人制定的法律中,皇帝、“总统”、委员长、主席、党委的经费(包括中南海的鱼)就再也不需要“依国会之决议”了。因此,“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依国会之决议”的规定,便成了中国法制史和中国财政史上唯一的、绝无仅有的一道闪电。因此,冯“大总统”将中南海的鱼当作自己的私产处理也就顺理成章了。
1949年以后,中南海的鱼归谁所有呢?法律当然没有、也不会做出具体规定。不过,根据毛主席的指示,根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三座大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财产当然要没收归人民所有、归国家所有的。因此,中南海的鱼应当是国有财产,全民财产。但是,从周恩来到温家宝,历届政府在向人大作报告时,从来没说中南海的鱼卖了多少钱。中南海的鱼究竟是国有资产呢?还是某些人的私有财产呢?这就值得追问了。
有资料说,在仍处于三年困难时期的1961年,在全国已经饿死几千万人的悲惨时期,在某同志的菜谱中,仅鱼虾一栏就有17个品种花样。②不知道某同志所食用的这17种鱼虾中有没有产自中南海的品种。某同志如果食用了中南海的鱼虾,是否交了钱,向谁交了钱,就更不得而知了。1949年以来,中国天天批判“不可知论”,但是,民众连中南海的鱼都不知就里,我看“不可知论”不批也罢。
(编辑:敏昭)